论文:从雅典民主政治看公民的品德和民主政治
论文:从雅典民主政治看公民的品德和民主政治
在讨论课的时候,就我们小组而言,大部分同学都是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层面上进行讨论,也有同学是从民主的理念上进行探讨,从公民品德入手的同学似乎比较少。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一种民主的制度哪怕再完美,如果没有可以供它生存的土壤,那也是无济于事。这篇论文将会借助于雅典民主政治从公民的品德来探讨民主的可行性。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君主”意谓人民具有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利,“臣民”意谓人民必须遵守法律以及一切不成文的社会规范。
相比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要求公民具有更高的品德。在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那里,权利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人民所做的只是服从统治阶级的命令。但民主政体不同,一方面,人民享有统治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负担起更重的责任,因为人民同时扮演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角色。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虽属。
成和它本身的规定相反的结果,而选举就会被少数人、被某一党派所操纵,从而被那种正好应当加以消除的特殊的偶然的利益所操纵。”
在民主政治下,一个合格的公民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乐于行使这种权利。只有每个公民都具有这样的品质,民主国家才能有凝聚力。梭伦曾制定过一条法律:“凡是在城邦陷入纷争时不拿起武器跟随某一派别者将被褫夺其公民资格并且不得参与城邦事务。” 这条法律看似诡异,实际上却具有它的合理性。它特意地惩治了坐观城邦纷争的人,迫使公民投身于政治(尽管可能有人不情愿)。又如,梭伦建立的两条具有平民性质的制度“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人申冤”及“向陪审法庭申诉”就对公民积极与政的品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公民的这种品德似乎极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在一个从非民主向民主过渡的国家。人民习惯于非民主政治下所采取的冷漠态度,当他们主动要求权利的同时往往忽略承担权利的责任。由此一来,权利仍会落入少部分人手中,以至于真正的民主难以实现。公民们不应仅仅对制度有所要求,还应看到自己所亟待提高的地方。
其实要真正地实现每个公民的政治热情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公民从青少年开始就应该接受相关的教育并受到周围政治环境的感染,由此让积极与政作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深植在他的头脑中。等他们长大后再把同样的观念传递给他们的下一代。这样一代一代地传递和熏染,直到有一天积极与政已经成为一种风尚,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习惯为止。
遵守法律
这里所指的“法律”包括成文法以及所有的社会规范等。
如果说上文所论述的关于公民积极与政的品德是用于防止民主政体向寡头,僭主政体堕落的话,那么公民遵守法律的品德便是防止民主政体向极端民主化发展。
在极端民主制下,个人自由被过分强调,人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的事情。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人们行动的依据完全是个人的喜好。然而,结果最终适得其反,因为极端的个人自由必定会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在理想的民主政治下,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自由被界定为“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这个界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即是公民的自由被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由此限定每个人自由的范围以达到所有人自由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应该被看做[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救赎。”
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下,公民由于震慑于统治阶级的权威而不得不服从法律,而在民主政体下,公民所采取的是自愿的态度,每一个公民都对法律心悦诚服。至于法律是一个国家内人于人之间不言而喻的约定,公民只有遵守法律,国家才能井然有序,这是同样适用于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普遍原则。而“自愿”是民主政体的法律与上述两者的最显著差别。若公民对现存的法律有什么不满,在政策的保障下(假定政策很完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通过详细的讨论研究,决定保持或否定原来的法律。既然公民拥有可以修整法律以符合普遍意志的权利,那么我们可以说至少大部分公民都是心甘情愿服从法律的。
遵守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品德。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赞美了雅典人的各种优良品质,其中有一段:“对于那些我们放在当权地位的人,我们服从;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 可见雅典这个以民主著称的城邦素以遵守法律为优良的品德,一种如果回到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作“被统治者的品德”的优良品德。
作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公民,不仅应遵守法律,还应当认识到为何要遵守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极为理想的状态,要实现每个公民有如此高的政治素养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