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
一、保荐人制度的法律特征
保荐人(sponsor),其原意为负责人、保证人或者赞助人的意思。在保荐人法律制度中,它特指对保荐对象履行保荐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
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是股票发行制度中的一种。我国目前实施的保荐人制度相对于以往的行政审批制和通道制有着明显的优势。
1.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行政审批制下,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是由地方政府的证监会决定的而证监会同时又是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一旦出现问题,既要由证监会来处罚,又要追究证监会审核失职的责任,因此,这种制度的内在矛盾性决定了最后损失的还是投资者。在通道制下,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但是,证券公司的发股家数即通道数量是由证监会确定的,证券公司按照发行一家再上报一家的程序来推荐发股公司,在这种制度下,证监会还拥有对拟发股公司上市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核权限,继续担当决策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角色,同样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保荐人制度下,保荐人要为拟发股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挑选更加审慎,即使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仍有一定的审核权限,但有了保荐人的审慎核查,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减少很多,这就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2.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券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在行政审批制下,券商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全部由政府与证监会审核,其上市资格由证监会认定,券商之间的竞争靠的不是实力,而是“攻关”能力。券商为了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用尽各种方式向地方政府和拟发股公司“攻关”;在通道制下,券商不必再向地方政府“攻关”,券商的通道数量由证监会根据各券商的实力而定,但是,实力强的券商其本身可能具备可承销家数突破通道数量的能力,而实力弱的券商可能出现承销家数达不到通道数量的情况,因此,通道数量的规定限制了券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在保荐人制度下,取消了对券商通道数量的限制,有实力的券商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承销更多的家数,而实力弱的券商只能勉强维持生计,甚至被淘汰出局,这就大大提高了券商的质量。
3.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为了筹资,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公司为了上市进行虚假包装,也是常见之事。关键在于股票市场的内在机制能否有效地制约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在行政审批制下,地方政府和证监会具有审核拟发股公司上市资格的权利,而证监会同时又是股票市场的监管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上市公司质量问题被发现,地方政府和证监会应承担审核失职的责任,而同时又要作为股票市场的执法人对其自身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力度可想而知,因而,地方政府和证监会也就不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审核拟发股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就得不到保证。在通道制下,各券商拥有的通道数量是固定的,其所承销得的股票质量的好坏不影响其拥有的通道的数量,因此券商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对拟发股公司的质量进行审核,从而上市公司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保荐人制度下,一方面,保荐人要对拟发股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取消了对券商的通道数量的限制,如果券商对上市公司的质量审核失职,既要负法律责任,又要遭受投资者的冷落,因此,券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或聘请专业人士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进行审慎地核查,如果拟发股公司故意造假,券商将放弃与其合作,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证监会,这就使得拟发股公司无意造假,而券商的筛选标准也不断提高,有效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三、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然而,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西方,像股票市场一样,在我国实行保荐人制度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而这些困难也正反映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某些不适应之处。
1.我国股票市场结构的单一使得保荐人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股票市场功能的发挥。
2.保荐人制度赋予保荐人的责任过于重大。
3.发审委审核权限的存在,使保荐人制度不能充分落实。
四、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为了完善保荐人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使保荐机构的保荐标准不再单一化,不同层次、不同质量的企业都能得到股票市场的支持,让股票市场充分发挥其支持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削减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将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责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承担。
3.取消发审委的实质性审核权限,使保荐人应承担的责任明朗化,有利于提高保荐人的审核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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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柳,郑州大学管理工程系;张涛涛,郑州大学管理工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