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优化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外部环境问题
论文摘要: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是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均下降明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和阻力,严重迟滞了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本文就进一步优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环境、 法律 环境、执政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旨在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下降明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中也遇到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而迟滞了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所谓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执政环境和诚信环境。
一、一样不良资产,两种处里政策:姗优化政策环境
二、实物受偿。税费沉五:拼优化法律环境
从目前银行方面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协议清收、诉讼清收、以物抵贷、利用企业重组清收等,而通过诉讼取得借款企业的资产,再处置“抵债资产”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段。在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变卖抵债资产.最终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费用,主要有: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约为标的的2%)、抵债资产的评估费(约为标的的1%)、营业税(约为标的的5.5% ) ,契税(约为标的的4%)、登记费(约为标的的1 %o )、房产交易管理费用(每平方米10元)、拍卖费(约为标的的5%左右),而且抵债资产还要产生抵人、处置二次过户费用等。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往往本金已经受损,还要承担上述巨额费用,导致受偿率极低。同时,银行在行使抵(质)押权过程中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诉讼后,法院往往不会将抵押物拍卖,以现金清偿银行,而是将银行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将抵押物按照诉讼标的额裁定给银行(一般按评估价处置都会有较大损失)。这样,银行对抵债资产处置后的损失部分对企业无追索权。
二是银行取得抵贷资产后,如果一时无法处置,就将抵贷资产出租,用租金冲减195科目(指待清理抵债资产的科目,即银行将以物抵贷的科目),这是目前各行比较通行的做法,但目前还不能明确银行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同时租金收人按规定要缴税,这样又减少了变现收人,加大了抵债物的处置损失。
三是对于抵贷中涉及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巨额土地出让费用(约为评估价的40% ),银行是否应该代为补缴,该部分在财务上如何列支尚不明确。
四是抵贷资产的管理问题。由于抵债资产种类各异,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如何增强抵债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势 发展 的需要,应加快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步伐,以优化法律环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对保全国家 金融 债权意识淡薄:捅优化执政环境
在 企业 转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普遍只重视转改制企业的生存与 发展 ,而忽视银行金融债权的落实与保全,使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步履艰难。其主要表现为:
1、有权决定评估机构的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授意进行资产评估,往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低评。如低评固定资产,随意认定应收账款为呆账,随意确定财产报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的破产财产往往被评得极低,使银行贷款的损失加大,甚至出现零受偿。
2、地方政府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权,要求法院为转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出谋划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计认定银行抵押无效,或单方授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强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银行为追偿债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或出面干预已生效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等。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防碍了司法公正和银行又寸不良债权的处理。
3、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转制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是否落实银行债权一般不予关心,把关不严。这些企业一旦重新注册登记成功,就会“新人不.理旧账”,将银行债权悬空。
4、少数地方乘改制之机,上演“金融债务胜利大逃亡”的闹剧。政府部门制定硬性的破产任务指标,把任务分配到各部门,作为考核部门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帮助破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作为搞活地方 经济 的重要举措。
四、少数企业恶意逃废金触债务:浦优化诚信环境
诚信是借贷关系的基石。多年来,一些企业诚信意识极为淡薄,在贷款未到手时往往拍胸脯好话说尽,信誓旦旦,贷款一旦到手就不想归还。一些企业虽然在借贷之时经营生产火红,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逐渐陷人困境。面对困境,他们不是奋发图强,积极进取,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改进销售、适应市场上下功夫,而是动歪脑筋,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他们在急于摆脱沉重债务负担和经营困境的动机驱使下,扭曲改制目标,逃废债成为企业改制的真实目的,使金融债权遭受巨大损失。同时,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方面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造成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及逃废债后得不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较为普遍,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后,往往将结算账户等移至他行,以避免主债银行追索,由此出现空户、逃户现象。为此,国务院、人民银行曾规定在区域范围内建立“金融债权行长联系会议”制度,进行联合信贷制裁。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规定实际收效甚微。因此,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社会诚信环境,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项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