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反规避困境解构求解(1)论文
【论文摘要】 近几年反规避成为阻击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又一锋利武器。中国企业由于由于不了解“游戏规则”,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损失惨重。
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遭遇反规避的特点及发展态势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中国企业顺利的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 反规避 困境 求解 经过近年反倾销的残酷洗礼后,幸存的中国企业又遇到了进入国际市场的又一阻击武器——反规避,这对本已被反倾销折磨得水深火热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避免反规避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研究规避、反规避,借鉴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找出根本的应对之策无疑是入世后中国面临的又一紧迫的课题。
一、中国企业遭遇反规避的特点及态势分析 所谓规避是指一国出口的商品被另一进口国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进口国境内组装、 第三国境内组装、产品的轻度改变、产品的后期开发。
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我国至今共遭遇19起反规避调查,从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呈现出如下特点: 1.对华反规避调查数量逐年增加 1995年~2003年,国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起;2011年增至6起,2005年发生了5起,2006年4起。虽然2007年仅有1起,但由于我国连续10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目远高于其他国家,如2001年~2005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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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和57起,且被执行率极高,2011年~2005年分别为88%~70%,作为反倾销的后手拳,反规避案件的增加将是必然趋势。 2.涉案国家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但有向其他国家扩散的趋势 19起案件中,欧盟14起,美国3起,阿根廷1起,土耳其1起,案件以欧盟发起最多,占总案件的73.7%。
美国自2005年2月开始首次就中国石蜡蜡烛展开反规避调查后,目前已增至3起,占15.8%。土耳其于2006年首次对自中国进口的钢丝绳及钢缆启动反规避调查。
由于反规避与反倾销一样都有一定的示范性,我们不难预测如果我们对于反规避调查没有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调查国别的区域将会扩展到更多的国家。 3.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高 相比其他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容易,审查程序较为简单,只要通过海关取得企业的出口数据,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所以一旦被调查,大多以成功征税结案。如在19起案件中,有17起已经结案,15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高达78.9%,远远高于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
4.反规避杀伤力凸显,我国企业损失惨重 由于我国企业不了解指控国的相关法律,一旦遭遇调查往往以征税结案,再加上涉案行业及企业数量众多,因此成为全球反规避调查最大的受害国。如截止到2011年欧盟对全球12个国家(地区)发起反规避调查28起,对中国大陆14起,占到50%。
在欧盟对华发起的14起反规避案件中,有6起是2011年立案,在这6起案件中,结案的5起案件中有4起以从价税或从量税的方式结案。而且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一般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
因此,反规避调查往往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如在2006年美国诉中国的石蜡蜡烛的“后期开发产品”的反规避案中,最终导致中国108家企业16亿元人民币的石蜡蜡烛产品出口严重受堵,而且将有百分之六十的中国蜡烛企业不得不关闭。
但由于我国企业对反规避规则还不熟悉,被诉企业群体意识薄弱,应诉积极性不高,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未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以及行业协会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等原因导致反规避措施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出口贸易以及国际投资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认真分析、多方合作、积极应对是当前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
二、双管齐下积极应对反规避调查 1.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为企业保驾护航
(1)资助科研活动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资金保障 通过分析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我们不难发现应对反规避不仅仅是品种结构多样化或地区结构多样化的问题,根本解决出路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升级,更新产品结构。但由于技术研发风险大,成本大而往往为一家企业难以承受,那么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
可以通过组织、协调、直接资助科研活动等来帮助企业实现产品结构的调整。
(2)增强我国反倾销及反规避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 我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议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等,这些问题一时不能解决企业在倾销与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的应对方面就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长期受制。因此,尽快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是政府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针对反规避的立法工作,我们认为: ①充分借鉴欧盟和美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产业已经面临的反规避的特点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②对规避行为的定义、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反规避调查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调查机关的调查程序和方法、对规避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等都应有明确且可操作性的规定。
③另外,在国际上,我国政府应积极促成国际间反规避协议的达成。
(3)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防止出口企业被列入第三国规避范围 与美、欧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实施中的运用的立法相当笼统,这很容易导致当国外出口商通过在我国投资等形式对欧盟的反倾销进行规避,而被欧盟的反规避条款制裁时,根据“产地规则”则往往会把真正中国制造的产品也囊括在内,从而对我国国内企业的出口造成连带性伤害。所以应借鉴美、欧的作法,采取特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只有非常实质性的加工”才能赋予产品原产地资格,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变相倾销给我国的民族产业带来巨大不利。
2.出口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是根本解决之道 在反规避应对方面遵守游戏规则固然重要,但出口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才是解决该类问题的根本。
(1)强化管理,科学定价 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因此要强化企业管理,保证企业定价机制透明化、市场化和规范化。 ①透明化。
反规避调查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核查。这就要求企业强化财务管理核算,精确、客观积累相关财务资料,能以客观透明、不可辩驳的业务成本资料应对任何调查,做到“成本精确,定价有据,环节透明。
” ②市场化。参考目标国和国内市场一般利润水平和价格水平建立市场化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加强和国内外同行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经销商、代理商的沟通,以科学的一线市场数据作为定价决策的依据,并能随市场变化而随时动态调整。要做到“成本精确化,利润合理化,价格市场化”。
③规范化。围绕价格这一根源,通过管理改良,规范价格形成和调整过程中一系列因素,使之既符合企业自身特征,又符合国际操作惯例要求。
在成本分类、成本核算、利润核算、信息来源、定价规程、调整手段等方面下功夫,做到成本和价格核算中“信息规范化,核算规范化,流程规范化,手段规范化。”
(2)实现产品创新,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 根据欧美反规避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避免遭受反规避调查。
在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时应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才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3)吃透相关国家反规避法则,合理回避 企业到进口国直接建厂,是绕开反倾销壁垒、进入反倾销发起国市场的有效措施,但是要用得巧妙、合法。以欧盟反规避标准为例,欧盟对规避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60%规则”和“25%规则”。
因此,中国出口商应该积极运用这些例外条款,科学地控制在第三国加工组装产品,所使用的我国相关零部件在组装产品总成本中的比例,尽量不超过60%。 参考文献: 孙敬水:欧美反规避措施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贸易问题,2004,
(4) 武长海: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中国需要反规避法[J].经济与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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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健:国际反规避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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