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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及特殊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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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15 20:40: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范文网论文网为您编辑了“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及特殊性浅析”

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及特殊性浅析

G20成立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末的金融危机以及人们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没有适当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讨论与管理的认识,共同促进了G20的诞生。G20于1999年成立,它的成立使成员间的定期对话实现了制度化。

G20:正在成型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一种主要执行经济职能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制度性活动场所。“国际”揭示出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一定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个人、法人或民间团体。“经济”说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和活动范围,即它是经济领域的组织。“组织”说明的是国际经济组织体制上的特点。一般情形下,组织应该是一种常设机构,一种实体,它应该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如世界贸易组织,它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部长大会,有作为执行机构的总理事会,以及其他辅助的委员会、理事会,有常设的秘书处等工作机构,有常年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地点,为实现其宗旨定期举行会议或进行其他经常性活动。这些是国际经济组织共有的特征。但是,所谓组织,是安排分散的人和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是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判断一个机制性实体是否是一个组织,首先要看其是否设置有机构,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毋容置疑,G20由重要的工业化经济体和发展中的经济体组成,旨在促进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就国际经济、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的重要问题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的对话,并通过对话,为有关实质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寻求合作并推动国际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强国际金融体系架构,促进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其具有国际性和经济性。而且通过G20运行机制以及其与G8的关系来看,G20具有明显组织性。

其次,从G20和G8的关系上看,G20亦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在很多情况下,国家间通过定期举行国际会议来解决某些经济问题,这些会议没有固定的常设机构,但其举行有一定的规律,而且对于其关注的问题已经形成一种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这种具有经常性的,不断通过条约或协定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会议也被视为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G8就是典型的“会议型”国际经济组织,G8虽然名义上只是一种会议,但没有人否认它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彼此合作、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间通过举行国际会议来解决某些经济问题,虽然没有国家间的常设机构,没有一个条约为法律基础,但其举行有一定规律,而且对于其关注的问题已经形成一种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机制,因此,可以说这种具有经常性的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会议可被视为国际经济组织。2009年美国匹兹堡峰会声明宣布,G20将取代G8成为永久性国际经济协作组织。从G8和G20的关系可以看出,既然G8可以认为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G20也当然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

G20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首先,G20采用的是非正式的对话机制。这种非正式的对话机制决定了G20在议题建设等方面必须采取与“非正式性”相配套的措施。在议题方面,现状是每年的轮值主席国设置峰会的议题,保持议题的开放和灵活,时刻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讨论影响当下国际环境的热点问题。议题广泛而不集中的原因是,G20的主要目标是在大国之间谋求共识,决定了保持议题开放更有利于领导人统筹各项议题,来建立解决问题的共识;而且其他专门性的正式国际组织可以参与G20峰会,如多伦多峰会就邀请了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来参加,由它们负责具体议题领域达成协议的执行,让领导人将更多时间集中于各问题的统筹,以便达成共识。

其次,G20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运作。这种运作方式就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效果。其一是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方面,由于G20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运作,因此,G20改革国际货币体系以及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决策、承诺或者宣言等就影响到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两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同时其决策、承诺或者宣言等还要通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执行。这样就与传统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只在组织内部发生效力不同,G20的决策等在组织外部发生了效力。其二是与非成员国关系方面,尽管G20是由当今世界最先进的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构成,但由于其影响到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远远多于G20的成员,因此,G20的一些决策或承诺就通过影响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影响到G20的非成员,这也与传统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只对其成员发生效力不同。其三是在组织机构方面,目前G20已经形成的“峰会—事物协调人会议—部长级会议—工作组会议”的机制架构,这与传统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也是不同的。传统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尽管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来设置机构的。由于G20的“非正式性”,G20没有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来设置机构,正是因为G20是一个“非正式”对话论坛,不设置“三权分立”的机构更具有灵活性,是与“非正式”相配套的。尤其在秘书处方面,现在由每年的轮值主席国设立“临时秘书处”,并将前一次主席国和后一次主席国的成员都吸收进来,这点不论是与有常设秘书处的国际经济组织,还是与没有常设秘书处的国际经济组织相比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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