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垄断企业与公共利益
三、如何使国有垄断企业真正体现 公共 利益
(一) 垄断性行业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由于监管机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并不不十分有效。今后,对垄断性行业的监管应当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应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监管机构应独立于被监管的企业,以保证它在被监管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与消费者的争议中处于中立地位,即不至于偏袒被监管者,成为它们的俘虏。第二,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即它们在案件审理和裁决时不受制于其他政府机构。考虑到我国垄断行业的企业一般隶属于国资委,为保证行业监管的公平和公正,这些监管机构也应当独立于国资委。
(二) 逐步打破服务行业的国有垄断局面,增强 市场 开放程度
应当放宽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国有垄断企业的资本,应当向 社会 开放,一是向民营企业开放,引入战略 投资 者;二是上市,募集社会资本。这样可以扩大发展产业的资本来源,还可以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和公众监督的公司。
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的基本潮流,是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等的必然反映,是垄断行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遵循这一潮流,但也要尊重国情,要区分自然垄断部门的垄断环节与潜在竞争环节,在潜在竞争环节引入竞争,而非盲目搞民营化。
(三) 加快出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素有“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和“ 经济 宪法 ”之称,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剥削性的滥用。即禁止垄断企业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对用户和消费者滥收费用,牟取不合理的垄断利润。第二是禁止妨碍性滥用。即禁止垄断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如搭售、歧视或者拒绝交易行为。在与网络相关的行业,垄断者不合理地拒绝进入网络常常被视为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保护个人创业的自由。垄断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垄断地位排挤小企业和新生企业。这就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要根据自身的国情来“量身订造”。可以说目前在中国的反垄断,主要是反对 行政 垄断。行政垄断的危害很大,它有政府这个靠山,在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如果单单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个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没多大效果的。[4]
参考文献
[1] 邓保同. 《论行政性垄断》,《 法学 评论》1998(4).
[2] 胡鞍钢. 《行政垄断就是一种腐败》,《经济日报》2002-4-8,第3版.
[3] 张维迎. 《产权、政府与信誉》,北京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 张梦. 《“反垄断”剑指何处》,《中国外资》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