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编辑。 [摘 要]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财政自治权则是自治权的核心、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财政政策的核心。加快和深入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研究,为实践提供厚实的理论基础,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不断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切实实现,以及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中,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也是边疆地区的发展问题是重点。研究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研究如何切实实现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政体制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1.1 公共财政体制
所谓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即财政的“公共性”,也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财政体制,作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中央政府制定的,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权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预算内企事业单位财务分配活动的行为准则。公共财政体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
1.2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综合而言,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主要包括:财政自治立法、自主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依法安排财政支出、税收管理自治以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援助等。
2 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重要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就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是党的民族政策在财政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为其他自治权的实施提供了物质保障
自治机关所行使的经济管理、人事管理、教育管理等自治权,都依赖于当地的财政状况,财力直接影响到自治机关职能的实现程度。
2.2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具有分配功能和配置功能
分配功能是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固有功能。通过内部财政分配、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做出恰当的安排使公共资源达到优化配置,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快速地发展,尽快消除各民族经济的差距。
2.3 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调控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民族经济和谐、长期的发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稳定地增长。
3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也得到了较快的增长,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整体发展还存在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
3.1 缺乏配套法规的保障
尽管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财政自治权,但配套法规的缺乏使其很难真正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规定往往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国务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具体法规仍旧缺乏。
3.2 财政自治立法权没有用好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制定专为调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关系的相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立法权。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民族自治地方很好的利用了这一权力。
3.3 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带来的阻碍
但我们对财政自治权认识和研究滞后于实践,制约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分税制后民族地区在新体制运行中遇到了众多的问题和困难,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
3.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意识不强
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职能部门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将民族自治地方等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自治权对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财政自治在其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力度还很不够。
4 公共财政体制下切实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的完善将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要切实实现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4.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
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贯彻落实。制定实施规章,努力使法律关于财政自主权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运作。对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工作,要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4.2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财政自治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已经制定出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要研究总结、不断完善。
4.3 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
与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对财政自治立法权,应建立监督体系,保障财政自治法规的有效性。
4.4 树立和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意识
切实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关键在于民族自治地方要树立和增强自治意识,只有充分树立好、增强好自治意识,才能更主动地贯彻实施自治法,按照自治法办事。
4.5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性发展,则应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奠定好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切实实现。
加快和深入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研究,为实践提供厚实的理论基础,改变理论研究滞后的局面,必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不断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切实实现,以及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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