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出现使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环境发生了巨变。从单机应用到网络的群机联动,实现数据共享;从单纯的文书处理到个性化的社会资料资源共享。近年新兴的IT(Internet)业已从单纯的PC生产和软件开发业务纷纷进军网络市场,从而引发了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or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它有关税收的问题我们应如何认识呢?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亿元,2002年可望达到100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预计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代理服务器(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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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 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计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赞成征税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无论是商品实物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务交易,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买卖双方或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有收付款行为,它的存在也是为实现利润。因此,电子商务也应该和一般商务活动一样纳税。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萌芽期间,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如果我国IT业刚起步就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
我们应看到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金融与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立法,规范其在用于本国以及国际结算的规程,保证其在网上的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制定网上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贸易法、修订进出口贸易的法规、修订合同法增加电子合同的有关规范等。扩大海关的职权,使其对网上的BtoB (网上外贸)业务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协调国际金融贸易间的法律差异,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及贩卖违禁品的行为。
(二)完善税收法律。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 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2、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3、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三)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的征管措施
(一)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请域名时同时增加税务登记资料。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赁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2、对于网上零售商品,在没有完善税收系统前则宜实行定额定期计征方法;对于网上的广告收入,则要求按合同或发票金额计征。因为在我国网零售业务主要还是通过现金交易,且发票单据不齐,所以采取按网上销售物品总额为计算依据定期定额计征。但如果该公司通过电子银行交易,由于可以截留交易数据作为凭证,则应按销售额计征。而网络公司的网上广告业务一般会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所以可以按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计征。而对于中介性质的电子商务应按取得的代理收入为征税依据。
3、建立网上稽查部门。可以参照现时的税务稽查系统,定期稽查在我国注册的网站,对电子商务公司在互联网的业务实施网上观测与其自报数作比较,观测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核定税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门稽查帐册发票等方法规范网站公司纳税。
来源:广东地方税务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