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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财税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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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22 19:51:0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摘要: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电子商务,流动性特点很突出;由于越来越多的交易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代替,作为记账依据和征税依据的发票等纸制凭证“英雄无用武之地”,也动摇了常规审计的基础,隐蔽性特点逐渐显现。

关键词:电子商务 财务问题 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财务问题

(一)货币计量的假设问题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记录、反映、核算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实体商店或公司,货币一般是指纸质货币和支票。电子商务公司虽然也是使用货币计量假设进行会计核算,但是货币计量大多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网络银行中,没有纸质的形式。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进行货币的收付,因此传统的货币计量假设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电商企业。

(二)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的问题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界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空间范围。电子商务公司是一种虚拟的企业,也就是基于网络的一种临时性结盟组织,它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根据工作任务或市场变化的需要,可以迅速地进行分合、重组,即其“主体”可能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散。这些临时结盟组织就会使公司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三)收入计量及时点确认问题

消费者到实体店购买商品一般采用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卖方可以马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对电子商务公司来说,销售商品的过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买方确认订单并将货款支付给支付宝;第二步,卖方发货;第三步,买方收到商品,确认收货后确认付款,支付宝把货款打给卖方;第四步,买卖双方可以相互评价,买方对卖方进行信用评分,卖方对买方进行评价。以上几步完成以后,才是一笔交易的完成。因此对于什么时候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存在一个模糊的概念,在账务处理时,很容易就把销售收入的时点弄错,从而使收入的账务难以处理。网上交易,数据很容易被删除、篡改或变更,从而使销售收入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可能还会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情况,因而电子商务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进行。

(四)会计数据的保存及安全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大部分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都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放在计算机或移动硬盘中,这样就很容易使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丢失。比如黑客袭击、操作失误、U盘丢失、计算机故障等,都使电子商务的信息储存受到威胁,有的财务软件不完善,使会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难保障。

(五)制度缺失的问题

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国家也没有针对性较强的规定和要求,这既不利于电商企业的内部管理,也会使外部监督困难重重。

二、对策

(一)调整货币计量范围

要使原有的货币计量假设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公司的会计核算,就应该调整货币的概念范围,从原来传统意义的货币调整为范围更广的货币概念。即既包括传统的纸币概念,也包括电子货币。为了反映与网上销量有关的因素,我们应该进一步修改货币计量的假设,允许在会计报表附录中以非货币形式披露公司的信誉评分情况。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

(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会计数据及时备份

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通信网络,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绝对安全,要有专门的验证中心验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设立电子密钥及防火墙等保护系统,规避可能发生的事故。会计人员也应该设置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以防数据被修改、删除。建立数据备份、保管、安全责任制,确保企业数据档案安全、完整、有效。

(三)明确收入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货款打入买方的账户时,满足了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可以明确作为公司的收入确认点,做有关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样就防止了收入时点的混乱带来的不便。

(四)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和健全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该定期进行会计知识、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并进行财务软件使用的培训、电脑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素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以及加大外部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公司的各种制度及相关法规的衔接,避免执行时的混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会计法规实施力度,强化公司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意识,增强法纪观念。

三、电子商务经营特性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我国电商企业的营业额早已超出传统流通企业的营业额。而电子商务的两种特性引发了税收的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大量流失

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因而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介入到这一崭新的领域。据统计,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从而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位,导致税源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纳税义务,原本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的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转移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约损失税收约30亿美元。分析显示,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可以实行匿名交易,追踪购销货物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从而难以确定网上交易的客户身份。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

(三)传统的税收概念遭受挑战

首先,所得税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做了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却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部门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地并不在本国,这很难确定将其视为劳务征税。其次,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一个国家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而很多电商并无常设机构,主服务器也不一定就在本国,征税冲突极易发生。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明确征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课税至少存在一点共识,那就是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新税。如果税收不能做到中性,则不仅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在注意公平税负的前提下,应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我国在制定有关的网络商务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国际接轨,还要考虑国家利益的保护。

2.具体的税收征管对策。(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电商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电子商务贸易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为宜。但必须要求电商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3)分别不同销售对象和国内外不同企业,给予不同税收优惠。国内厂家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和服务,无论购买者是来自国内或国外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定货并由国内厂商进行实际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注册者购买产品或劳务的付款汇入其在华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作为征税参考依据。(4)开发和利用新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首先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以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这种系统不需要纸张文件,但功能强大,能存储文件表和报告,从而完成无纸税收。其次要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针对税务部门现在已有的四级广域网,要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5)与国外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密切合作。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住所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6)从长远来说,我国要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应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X

参考文献:

陈国荣.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思考[J].商业会计,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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