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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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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1:13: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主任。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丙方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岛津原装进口全新_____光高频逆变式_____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一台。

2.4、设备质量:_________________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______万元

3.2、首付定金_____万元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_____万元-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_____万元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_____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______元整。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_____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____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10.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1.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_________________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____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_____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__(盖章)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二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我通过近期的学习,提高了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理解,明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作为学生管理者,承担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日常工作,肩负着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任,尤需结合工作实践加强学习,并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和理解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作了全面、清晰、精辟的阐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们党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这一论述的理解,我觉得,我们应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改革的目标、各个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本职工作来深入学习和体会这一思想的内涵,才能够做到学以致用,把工作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传统的教育思想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被动式的满堂灌,学生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倒置,教与学脱节。二是在课堂突出“结论式”教学,学生缺乏参与知识形成过程的主观能动性,满足于死记硬背,使学生不能对知识灵活运用。三是教师对“教是为了不教”认识模糊,忽视学习方法的指导,使

学生自学能力普遍较差,步入了重传授而轻方法、重分数而轻能力、重理论而轻应用的学习误区。学生的素质教育受到了忽视,教学质量受到了影响。完整意义的教学过程本来就是“教”与“学”的统一,“教”为“学”服务“学”是“教”的落脚点,科学的教学观要求我们要面向全体学生这个主体。什么是主体性,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时表现出来的主动性、自觉性、选择性、创造性。教师如何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首先,要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使学生成为主体角色,促使他们产生一种自我概念,产生学习的内在动力。其次,要为学生营造良好和谐的气氛,教师要形成平等、民主的教风。再次,要善于引导主体的积极行为,教师应有意识地发挥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主体性,体现民主性,尊重差异性,增强激励性。最后,要培养学生主体的创造、创新能力,这是教学设计的最终目标。因此,素质教育下的学生学习应该是主动的、独立的,方法应该是灵活的、有创造性的。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教师要摆正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让学生认识和掌握学习本质、规律和方法,不但掌握知识,更要掌握进入知识大门的钥匙,提高学生自学能力, 让学生在宽松和谐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二、学习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名优秀的教师必须要与现任职务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创新进取,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工作中,努力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做到深入实际、深入教职工、深入学生。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在班主任工作方面能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热爱学生,育人为本,始终本着以培养出新时期合格人才为最终目的,具体实践中研究学生、结合实际,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和严谨的作风以及超前的意识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在工会工作方面能坚持原则,敢说敢当,牢记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团结同志,协调联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了工会工作的有序运行。学校党

政办公室副主任是学校领导的参谋助手,在学校整体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努力做到“三勤”,即腿勤、手勤和嘴勤。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为领导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助手参谋作用。

三、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搞好课程建设与改革

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在过去的教学改革的几年里,我校在课程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在课程设置上、在课程建设方面,开发出了许多好的校本课程;在课程整合方面更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大了课程的实践,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随着教学改革的进一步的深入,我们感觉到,现在的课程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课程建设的目标,课程开发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制定出符合于学生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体系。

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我们今后的教学改革目标,更明确了方向,这对减少行动的盲目性,同时也为今后探索实施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途径,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思想理论基础。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三

20_年4月19日

履行岗位职责方面

履行岗位职责方面

【篇1: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从 7月15日来到南水北调温博三标项目部后,一直在质量管理部任职,主要负责项目部各个工作面的资料工作,这一年中,自己不论从理论知识,实践和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范文之思想汇报: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现就本人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作以总结。

一、思想方面

一年来我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八荣八耻的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遵守国家法纪,服从组织安排。认真阅读学习每期的公司简报,关心集团动态与发展,思想汇报《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在日常工作中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对待自己;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上级关系;切实为项目领导排忧解难;能正确对待同事,团结互助;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办自己该办的事;从不越权行事,遇事积极主动向领导汇报和请示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不回避矛盾,推委矛盾;积极团结同事,互帮互学。

二.学习工作方面

20_年4月19日

一年来,本人坚持业务学习,主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学习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技术、水工、公路、建筑等方面的规范规定,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坚持向有经验的同事虚心请教,积极向领导、前辈负责人学习,努力使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向前进步。

三.在廉洁自律方面,本人能够自觉学习有关廉洁自律的有关法规、制度;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司、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思想观和取向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执行个人重大事项事前汇报和请示制度;服从组织安排,不为个人职务、待遇、职称等私利找领导;不请客送礼,在日常工作活动中不接受送礼;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回顾自己在在质量部的工作经历,我感到诚惶诚恐,深刻的认识到质量工作责任重大,也清楚自己还有许多有待提高的地方,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思想素质,为中水十五局的发展奉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篇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的不断扩大,公司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司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如何能适应公司的发展?如何能做好自己的本职

20_年4月19日

工作?作为公司机关的一名员工,我深刻感受到公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同业的竞争逐步加剧,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服务水平偏低等等都制约着公司的发展。公司的发展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也不光是领导的事,需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献计献策。如何让我们的销售一线不畏困难,找准切入点,抢占市场,促进业务的发展;让我们的运营工作人员,消除本位意识,顾全大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更好的为一线服务。根据市公司司务会上总经理提出的“机关存在哪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如何改变?”的问题,我认真地进行了思考,结合自身实际,结合财务部的工作,谈以下几点感受:

一、学习方面

当前,公司机关学习氛围不浓,许多人借口工作忙,事情多,不愿多学些知识,多掌握一份技能,学习不够主动,存在有敷衍的心态,在学习的方式上,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不够,不能真正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达到不断提高的目的。在国寿公司日新月异的发展的今天,不学习就要被发展所淘汰。新的政策、新的管理理念、新的操作模式,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学。学习使人思维清晰、工作充满激情与活力。省公司朱总曾说过:没有学习力就没有管理力也就没有领导力。最近几年,我们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要求、系统建设等方面不

20_年4月19日

停的在发生变化、在进步,面对新的要求、新的挑战,作为机关的员工唯一的选择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工作再忙,学习不忘,这样才能迅速地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基层公司服务。

二、服务意识方面

当前还存在服务基层公司主动性不强,仅满足于常态工作,服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服务理念必须要有全新的改变,要树立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良好理念,经过优良的服务为业务一线服务,牢固树立为一线服务的理念,想业务之所想,急业务之所急,为业务发展献计献策,对于业务上提交的问题要及时给与查询和咨询并答复,不推诿,不扯皮,能在自己这里解决不向领导推,能在本部门解决的不和其它部门扯,要有大局意识,要有配合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更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工作方面

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以前不能有,今后更加杜绝,对待每一项工作要严谨、一丝不苟,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好的办法,更好的履行自己工作职责,适应公司的管理需要。

四、创新进取方面

20_年4月19日

当前机关部分员工和领导干部工作激情不足,在一些问题上怕担风险,怕得罪人,缺乏敢抓敢管的勇气,在困难面前缩头缩脑,工作没有激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凭经验考虑问题和办事,工作原则性有余,灵活性不够,特别是大胆探索,创新思维方式方法有差距。习惯于老传统,提不出新思路,想不出新办法。因此今后机关员工必须找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老观念、老思维,没有生存的机会,老观念只能是对工作的抱怨,摧毁我们的工作热情,损害我们的主动性,因此每位员工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跟业务发展,要有责任自我更新,融入公司业务发展的大氛围中。观念转变得快,就会在思想上领先一步,就会感到公司发展的氛围。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动性。

今后机关每位员工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人人讲贡献,人人守职责,全面转变我们的服务理念,为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 公司各项预算目标而努力!

单桂琴-3-20

【篇3:谈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谈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首先,要有责任心。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工作态度。没有积极正确的工作态度,没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是无法干好本职工作

20_年4月19日的。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担任什么样的工作职务,都只有安心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才能对自己的工作有责任心。当然,人人都希望拥有一个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安全舒适、薪水丰厚、称心如意的工作岗位,既没有上司的呼来唤去,也没有下级琐事的打扰;既没有工作压力,也没有失业风险。然而,这种理想的工作岗位,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多得的,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下,更是少而又少。人尽其才,这是理想化的用人之道,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追求努力的方向目标,而现实中这种恰如其分的匹配是很少的。那么,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应该怎么做呢?不妨尝试一下“即来之,则安之”的自宽做法,从心里上消除对你个人工作岗位的成见,静下心来,倾注你的感情,使自己逐渐去适应岗位工作,而不是要工作来适应你。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从完成的工作中寻找成功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可能你会发现你的岗位并不那么令人厌烦,你的工作又是多么的让人心动。这时你会后悔自己当初的想法又是多么稚嫩可笑。安心自己的工作岗

位,对本职工作有了感情,那么自然而然就有了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应有工作技能。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要想履行好岗位职责,除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没有金刚钻无法揽下瓷器活。光有工作热情,而不具备工作能力,是无法适应岗位需要干好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干好工作的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因此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具

20_年4月19日

备适应自己工作岗位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可能你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应对你当前从事的工作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也可能确实是有点的大材小用。但也不应好高骛远,这山望着那山高,岂不知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道理。你能力出众,工作更应出众。可能你原来具备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但也必须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科学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原有的知识可能早已被淘汰,原有的技能早已落伍,因此无论谁都没有理由一劳永逸,不思进取。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丰富充实自己才是应有的态度。第三,要有纪律观念。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重要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观念只要生活在现代社会上,就必须受一定纪律的约束,特别是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员工,更需要具有牢固的纪律观念。纪律观念和责任感

是紧密联系的,没有纪律观念就不可能有什么工作责任感,同样没有工作责任感也就表现不出好的纪律观念。对于每个员工来说只有树立了牢固的纪律观念,才能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工作中才能照章办事按规程操作,才能表现出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即工作责任感。远的不说,就看看近在我们身边的采油集训班指导教师和学员,她们自开始以来所表现出的进取精神和纪律观念实在令人佩服。我们应该好好向她们学习,能够说有了她们的干劲和积极性,什么困难也有办法克服,干什么工作就不再会叫苦叫累,感到委屈。第四,要有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保证。安全是为了

20_年4月19日

工作,工作必须安全。假若一名职工没有安全意识,不论有多高的工作热情,有多强的工作能力,这样的职工也是不称职、不合格的职工。因为离开了安全意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种很大的潜在威胁,意味着时刻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一旦酿成事故,就会给企业与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更是把安全意识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安全意识也是工作责任感的本质要求。因此要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就必须有安全意识。同时,第五,要有实干精神。干好工作必须有实干精神,空谈只能误事。假设没有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的实干精神,无论干什么样的工作,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会一事无成。光说不做等于不说。在实际

工作中应该是少说多做。讲究实干要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小事做多了就成了大事。我们都清楚这样的道理,现实中不论在哪个领域成就事业的人,都不是一开始就干出石破天惊的大事,都不会一鸣惊人的。包括伟人毛泽东、邓小平等,她们也是基础做起的。

20_年4月19日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__________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__________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五

履行合同4篇

本文目录履行合同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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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履行合同(3) | 返回目录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算100天计人民币114,000元(228万元×0.05%×100天)(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15日和4月21日,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本市的房屋分别达成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申请人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支付了首期房款100万元(其中包括101室的首期房价款),双方约定剩余房款由申请人向银行贷款予以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贷款未能通过。但即使最终贷款未被银行批准,申请人也一直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在交易时以现金补足。因房价上涨,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不愿意交房,又提起仲裁欲解除合同,直至今日申请人仍旧希望被申请人能遵守合同约定接受申请人的履行行为,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x年1月1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申请人进行验收交接,被申请人迄今没有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房地产的,应支付自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相当于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遂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并反请求称:系争房屋是独立产权房屋,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材料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且根据合同约定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银行贷款未能办妥的情况下,尽管声称现金已备妥,但仍以提供这种不可能存在的文件为履约前提,其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图十分清楚,至少未按约履行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经过合理催告解除了合同。为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1、确认解约行为有效;2、裁决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计140,160元(自xx年5月10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共219天,每日640元)。

对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明确排除了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xx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中介,签订《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被申请人愿意将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201室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xx年4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201室,建筑面积141.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房价款178万元。同一天,申请人又将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101室建筑面积120.4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房价款150万元。两份合同均在附件三“付款协议”中规定了两套房屋总的房价款支付方法,即房价款总额328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二日内,申请人支付首期房价款100万元,被申请人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额还清抵押贷款余额,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人同意通过向银行申请228万元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申请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十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若申请人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申请人应于附件三付款协议第4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被申请人”。付款协议第4条规定申请人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申请人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亲自或委托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赴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请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伍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合同补充条款第5款约定“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合同第九条约定:申请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申请人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申请人仍未付款的,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七日的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申请人还应继续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申请人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于xx年1月1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申请人进行验收交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申请人已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被申请人仍未交付的,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七日的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被申请人还应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申请人已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上海市公证处于xx年4月22日出具了(xx)沪证外经第12770号《公证书》,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被申请人按约归还银行贷款,办妥了出售的两处房屋贷款的他项权利终止手续,取得了收件收据。申请人支付了两套房屋的首期房价款共计100万元后,即按约定向有关银行申请第二期房价款的抵押贷款。由于101室安装楼梯与201室相通,呈复式结构状,银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两套房屋被开发商当作一套房屋出售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出售一套复式房的情况,上述房屋结构状况在买卖发生时申请人是知道的,才与之签订买卖合同,且合同中也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的条款,被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催促申请人支付第二期228万元房价款。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申请人未能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xx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催告函,要求将申请贷款所必需的所有相关资料全数向贷款银行提供,并积极履行本次交易中申请人方的相关义务,保证本次交易顺利完成。xx年7月26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表示第二期房款已备妥,只要被申请人提供分层变成复式的正式变更文件即可付款。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申请人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且合同中未约定其提供该等文件,并明确要求申请人在五日内支付第二期房价款,否则视为申请人单方终止合同。xx年10月25日,申请人又致函被申请人,表示第二期房款早已准备完成,只要被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文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可随时支付第二期房款。xx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并于次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xx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又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请求撤回仲裁申请。xx年3月16日,仲裁委以(xx)沪仲案第0893号决定书准予撤回。xx年4月10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已准备了相应的房款,希望被申请人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以便双方共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声明对被申请人的迟延交房保留追索的权利。xx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以《回复函》声明解约行为继续有效,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十日内到被申请人处取回扣除违约金后的首期房价款。

三、仲裁庭裁决及其理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经上海市公证处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则要求确认合同已被解除,并要求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分歧集中表现在申请人未支付第二期房价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解约权两个问题上。前一个问题又可以分解为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以及如果届满,申请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抗辩理由不予支付两个方面。至于被申请人未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及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鉴于被申请人未交付房屋的理由是合同已被解除,故该争议依附于解约权问题:如果解约权成立,被申请人就不构成违约,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如果解约权不成立,被申请人就构成违约,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形成争议的问题还包括被申请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请的行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约行为的问题。当事人在仲裁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以及在庭后由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对本案的争议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仲裁庭经过评议形成了如下观点。

第一、关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的约定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第3条约定,第二期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附件三第4条则规定了第二期付款的三个条件,即“待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请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和“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由于双方未最终交易,“以申请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未能办出;由于银行贷款未被批准,“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也未能办出;他项权证就更不可能送交贷款银行;故相应的条件未能成就,付款期限没有到来。同时,根据附件三第3条约定,如果申请人之贷款申请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者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申请人应于“送件”当日以现金补足,由于双方并未前往交易,故“送件”之日并未到来。因此,申请人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期限未到,从而也就不存在违约。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附件三第3条约定,申请人第二期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申请人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十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贷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有)”。现申请人未在十日内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附件三第3条的规定,在贷款不能时,申请人应在“送件”之日以现金补足;而根据合同附件三第4条约定,“送件”日则为“待申请人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且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因此,申请人未在“送件日”以现金补足亦已构成违约。

仲裁庭认为:双方的分歧在于对合同约定的理解。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签署贷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在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送件当日”以现金支付第二期房价款。除非申请人贷款未获得批准是由于被申请人过错造成的,否则申请人未在订立合同后十日内签署贷款抵押合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就不能免除按合同约定在“送件当日”以现金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的义务。第二,合同附件三第4条中对于“送件日”有明文的约定,即“申请人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且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因此,“送件日”在合同约定中是确定的,不存在合同约定不确定或不明确的情况,本案中存在的分歧属于履约过程中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问题。申请人方同意送件之日是可以界定和发生的,但认为由于二手房交易通常由中介机构从中安排一切交易程序,何时送件也由中介方安排,所以送件日的确定有赖于中介方的通知;被申请人方则认为送件日由合同本身加以确定。仲裁庭认为,中介方安排交易并非合同履行的必备条件,合同本身也明确约定了双方亲自或委托中介方办理送件手续两种可以选择的安排,况且中介机构亦只能根据合同而不是撇开当事人意愿自行确定日期送件,所以送件日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非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限。由于申请人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其中“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和公证处出具“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两个条件无法成就,而该两个条件均属于需申请人进行一定行为即与银行签约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才能得到的结果,且又是合同附件三第3条约定的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以其自身不履约导致的后果、而不是对方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来论证“送件日”并未到来,显然是不能支持的,亦与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申请人完成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的期限相违背。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和“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是确定“送件日”的必要条件,“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是或然条件,而根据合同附件三第3条的约定,“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及“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均“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十日内”完成。由于“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完成,因此,本案中“送件日”应确定为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表明其贷款申请已经银行审核通过)的合理期限或“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两者中后一个期限之后的7个工作日。由于签署贷款合同的合理期限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后十天内的期限为晚,应据此确定。这样,办妥贷款的最后期限应该是xx年5月2日,该日为法定休息日,延期至5月8日,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双方应在随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送件,同时申请人以现金补足房款。5月8日随后的七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是xx年5月17日,当事人未最迟于该日送件,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如果申请人支付第二期房款的约定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抗辩理由不予支付的问题

即使申请人未如期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也不能当然认定申请人就一定构成了违约,因为申请人仍然可能具有一定的抗辩理由,从而避免其付款义务。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抗辩理由是针对未能申请到贷款的,即贷款不能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被申请人则一再强调这种文件既是合同未约定的,又是客观上不存在的。

对于未按约定在送件之日以现金补足房价款,申请人于代理词中表示承认若在送件之日“申请人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则是造成根本违约”,但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时是本案中送件之日尚未到来。而被申请人也主张若申请人送件之日未补足房款即构成违约,但认为送件日已经届满,未予送件是申请人违约造成的。仲裁庭认为,本案审理之201室和另案审理之101室分别记载于两张不同的产权证,属于两套房屋,双方买卖亦签订了两份合同,故事实上只存在双方在一次交易中完成了两套房屋的买卖,不存在将101室和201室作为一套房屋出售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要求提供的证明在客观上不可能存在,合同中没有也不可能约定提供这样的文件。至于该两套房屋客观上已被打通,外观上类似于一套复式房屋,申请人认为属于结构变更,被申请人认为属于装修现状。鉴于订立合同时被申请人未作隐瞒,申请人在购买时已经察看房屋、了解房屋状况,但未提出异议,既未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亦未特别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批准变更的文件,应视为申请人认可现状,除非申请人证明这种情况违反了国家的禁令,否则不应加重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不能要求其提供合同中未明文列出、且为一般交易所不需要的文件。况且,即使这种情况违反了国家禁令,被申请人亦可选择恢复原状或申请批准变更两种救济途径,并非只有申请批准变更一途。由于申请人未能指出违反何种国家禁止性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打通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需要获得特别批准的依据不足,申请人应按现状接受房屋。至于申请人称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及时提交本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和相关证明”、表明合同中已经记载了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的义务一节,仲裁庭认为上述文只能理解为一般交易所必须、以及为双方特别约定的材料和证明,不能推导出相关材料和相关证明就是申请人要求的变更文件的结论,这是因为本案申请人特别要求的文件在一般交易中是不存在的,而在本案中又未经当事人特别约定。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将101室和201室当作一套房屋销售的证明是“涉及到我方申请贷款之银行是否放贷之关键”,表明其将两套房屋当作一套房屋来申请贷款而未获批准,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又将两套房屋分别申请贷款但银行仍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故不能排除相关材料问题的提出属于申请人申请不当的后果。仲裁庭认为,本案中房屋按现状无法获得贷款,属于合同约定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以现金在“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被申请人”。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申请人曾经表示过房款已备妥,照理合同已经可以实际履行,双方应即办理“送件”手续,但申请人仍然表示“一俟贵方的正式文件到位即可付款”,单方面将被申请人出具变更文件作为申请人以现金支付房价款的前置条件,而不是在备妥房款后明确表示即可送件,表明申请人并无立即送件的意愿。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代理人在庭审后向仲裁庭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也明确表示:“申请人在以现金补足第二期房款的前提下已经不需要被申请人提供房屋变更结构的相关证明”,足以证明将出具变更文件作为申请人以现金补足房价款的前置条件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前置条件不能成立,因此,双方未实际送件的责任在于申请人。现申请人以其不愿立即送件而导致的客观上未送件的后果,作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依据,显然也是企图从自身的不履约中获取利益,是不能支持的,应认定为违约。至于申请人在庭审中对“我方的房款已备妥”解释为是表示只要被申请人提供变更文件即可办妥贷款,显然与文含义不符。因此,鉴于被申请人不负有向申请人提供双方未约定的所谓变更文件的合同义务,申请人关于未能获得贷款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房款已经办妥,所谓变更文件已经不再需要,未立即以现金补足房价款从而不能同时办理送件手续的责任在于申请人。

第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解约权问题

申请人认为:合同法的精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申请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期限付款的,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特别明确排除了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被申请人不得行使已被排除的解约权。

被申请人认为:系争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有约定解除的内容,双方划去相应内容只能说明双方未选择约定解除,决不能扩张解释为双方同时排除了法定解约权,法定权利的放弃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明示。因此,在经过长达五个月之久的催告后,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以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为由行使法定解约权。

仲裁庭认为:首先,双方使用的合同文本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示范文本,虽然不同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其条款的格式合同,但示范文本属于供当事人参照订立或约定采用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增删。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示范文本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二项是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内容,双方在合同中划去关于约定解除权的内容表明该部分内容不再存在,即双方未作行使解约权的约定。由于双方未明文约定不得行使解约权,故不能据以作出双方已排除解约权的推定,申请人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二,在未约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拥有行使法定解约权的权利,关键是看解约的事实依据即违约行为和法律依据是否成立。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其行使解约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房地产买卖关系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价款。由于申请人在签约后十天内,甚至直至仲裁庭调查终结仍然未能申请到银行贷款,本案应按以现金补足的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鉴于按照合同可以确定按该方式履行合同时送件的最后期限为xx年5月17日,申请人从次日起未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事实已经形成。第三,被申请人从xx年7月9日起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催告,至xx年12月14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期间经过了5个月零5天,由于合同法未规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期间,仲裁庭参照其他情况并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质予以确定。被申请人代理人认为,尽管合同法对合理期限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7号)第15条规定了三个月为合理期限,该解释虽然只适用于一手房买卖,然而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该解释的精神是合理的。仲裁庭认为,鉴于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催告期限超过了5个月,该期间正是上海市房地产价格的波动时期,而申请人抗辩付款的理由即提供两套房屋变更为一套的相关材料既不能成立,在客观上亦永远无法满足,因此,如果不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本案的房屋买卖将永远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不可能得到实现,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到消除。据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其催告已经经过了合理的期限,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四、关于被申请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请的行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约行为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撤回了前一次仲裁申请,表明其撤回了解约行为,应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认为撤回仲裁申请只是因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对解除合同行为效力异议的权利在于对方。仲裁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即已生效,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只有在异议成立后,解约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解约通知到达对方后只能被认定无效,是不能撤回的。

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单价,但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则约定了两套房屋总的房价款和支付方式,被申请人将两套房屋总的首付款100万元平均计入两套房屋,即认为申请人对两套房屋各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这种计算方式不影响两套房屋的总价,亦不影响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可予采纳。

综合上述各点,仲裁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合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不再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亦不具有交付房屋的义务,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由于申请人违约未支付房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解约行为成立,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xx年5月18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的逾期违约责任,即承担1,280,000元×210天×0.0005=134,4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仲裁庭支持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比例,本案仲裁反请求部分的仲裁费用(已由被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96%,被申请人承担4%。鉴于被申请人逾期违约金可在已经收到的第一期房价款中予以扣除、余款归还申请人的表示与法无悖,可予采纳。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朱某、葛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朱某、葛某要求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某于xx年4月21日签订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201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朱某、葛某要求裁决被申请人高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4万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确认被申请人高某xx年12月14日《解除合同通知函》有效,解除被申请人高某与申请人朱某、葛某于xx年4月21日签订的买卖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201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四、申请人朱某、葛某应向被申请人高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4,4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1,95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朱某、葛某承担;本案反请求部分仲裁费用人民币32,161元(已由被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朱某、葛某 承担人民币30,874.56元,被申请人高某承担人民币 1,286.44元。

履行合同(4) | 返回目录

原告浙江湖州中意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意达公司)与被告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乐伟公司)于xx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泉水生产线设备一套,合同总金额为10.9万元。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设备材料,交货时间为xx年1月16日,并约定了有关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报酬结算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同时约定:“供方必须负责全部泉水生产线设备的管路、设备等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出水标准,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余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乐伟公司共向原告中意达公司付款人民币63040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未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另请他人安装调试后将该设备出售。原告中意达公司于xx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加工费人民币45960元。被告乐伟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装调试、使设备达到约定出水标准的义务,故原告对尚余货款不具有请求权。

[分析]

本案的争点是被告乐伟公司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被告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余加工费,理由如下:

1.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加工定作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原告交付定作物,被告支付加工报酬,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从合同分类理论上看,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牵连关系以及当事人依据合同所产生的协作关系表明,抗辩权的行使人必须是忠于合同,期待合同得到正确履行的,所以根据诚信原则,对方须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由此来保障合同实现,维护交易秩序。

2.就本案而言,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定作物,被告就应当支付对价——10.9万元的加工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履行安装调试、使设备达到约定出水标准的义务,这确实是“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情况,但被告只能在原告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内“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有权拒付尚余加工费。

但从整个合同来看,安装、调试显然不是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原告未安装、调试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仅就原告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享有后履行抗辩权,而不能以安装调试的附随义务来对尚余的45960元加工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尤其是被告另请他人安装后已将该设备出售,实际已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本案中,被告乐伟公司拒付45960元加工费与原告中意达公司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对价关系,被告乐伟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这样处理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和立法意图,有利于保护经济交易关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才主张后履行抗辩权,显然已脱离了合同法设立该项制度系为保证合同义务得以正确履行的初衷。

3.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对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双方没有具有对应关系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与对方当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权利之间互为对价,具有对应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对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之间不互为对价,没有对应关系,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被告拒付设备余款,已超出正当的后履行抗辩权范围,因原告的行为属合同部分履行不适当,被告只能对其履行不适当的部分相应行使抗辩权,而不能拒绝支付全部设备余款。

推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报告范文(推荐)六

珍惜岗位 干好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人的一生是短暂的,但需要走的路却很长很长,要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得付出一定的艰辛努力,工作岗位来之不易,必须珍惜,任何工作的过程可能是苦的,但结果总会是甜的,虽然在工作中会遇到种种挫折和不快,往往会使人难受、压抑,甚至悲观,但问题总是会解决的,困难是能克服的,如果消极地去对待将会被淘汰除局,只有履行了工作职责,才能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

1、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党员

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和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坚决维护和切实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不折不扣地履行好工作职责。要保持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并带头遵守。要时时处处对自己从严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要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守做人做事准则,坚守道德底线;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2、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务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实老实,言行一致。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

3、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保持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学习是一个人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努力学习,深入思考,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立身之本。工作中,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尤其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工作的措施、干好工作的本领。

4.干好本职工作,以校为家

钻业务精以求精,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要把理论知识融会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去,认认真真为师生做事,把师生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敬业的痴情,就是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树立科学严谨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每一天、干好每件事。以上感悟,与大家共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真诚地拜托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帮助我!履行岗位职责 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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