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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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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30 16:28:0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

文章标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

正确理解条例精神,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20xx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同时配发的《通知》中,中央指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而且,正如中央纪委负责人在《条例》的解读报告中所谈到的:在此之前,无论是共产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方面的又一创举。

《条例》颁布后,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就《条例》发表了专论,中央纪委副书记、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夏赞忠同志就《条例》颁布实施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众多的党建理论专家撰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我国党规党法研究的学术带头人、中央党校党建部专家叶笃初教授谈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仅次于党章地位的基础性的法规,具有根本的、全局的意义。(注: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层位有明确的划分,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细则等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非常详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它叫做"条例",但仍应属于二级法规,特别是将由中共中央印发,提升了法规层位)它的显著特点和优点,是针对党内部分组织存在着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现象,归根到底是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各种问题,从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他还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作用实际超出了党日常事务的范围,在更广泛和深层次的意义上,还是解决好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力思想和组织武器。著名的制度反腐专家、资深学者李永忠则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十三年磨一剑,将为今后的制度反腐提供良好的保障。并且,他还分析认为:以20xx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国内外媒体也对《条例》予以高度关注,纷纷发表评述,对《条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有的媒体认为:制定和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的一个飞跃,显示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强党内民主,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决心,此举在中共党建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如此重要的一部党内法规,我们该如何理解其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呢?下面,谈一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看法。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制定过程

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都有许多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最早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取得初步成效,但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党内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并成多发趋势,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震动;再加上国际上一些社会主义政权先后瓦解,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因而出现了几次大的政治风波。这些,都使我们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地位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强调:“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之后,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又分别提出了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也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党的历史上,对一部党内的法规,中央多个决定当中都讲了这个问题,这也是十分少有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全党关注的大事。也说明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第2页

么,为什么党内监督条例从开始起草到出台又会经历了13年这么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的难点在哪里?从参与了历次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领导屈万祥同志所做的有关报告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难在我们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和实践需要一个探索过程。难在我们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监督意识的培养也要有一个过程。更难在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对它进行遏制,这个问题的认识探索更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党的监督条例当中要逐一回答处理好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仓促做出回答,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但13年中,中央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等方面始终进行着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在思想理论方面,经过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确立,给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党的防错和纠错机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在实践方面,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决策,江泽民同志连续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都是围绕着党内监督来展开讲的。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实践中也探索出了许多开展党内监督的有效经验,如:述职述廉、巡视、信访监督、谈话和诫勉等—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都在这一时期提出并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一些已经形成的制度,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等,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些都深化了我们党对于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机制的认识,尤其是深化了对于党内权力分解和制约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认识,也不断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使制定颁布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和条件日臻成熟。20xx年1月,中央第3次组成《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领导的密切关注和具体指导下,《条例》起草小组认真地吸纳前两次起草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并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反复多次审议修改,最终于20xx年12月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试行。

从上述过程中,可以看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多年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与发展,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成果和经验,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意愿,汇聚了全党的智慧,因此称其为“党建史上的里程碑”是毫不夸张的。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对党内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民主发展,对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的,但又有待完善和提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倍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可以说是带动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中央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制度”(5个)。

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

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

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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